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9********,回族,云南省弥勒市人,职高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弥勒市**镇**村委**村**组**号,现住址:弥勒市**镇**街**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22时55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小型轿车沿滇中环线高速(滇中城市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由泸西县驶往弥勒市。当日22时55分,行至滇中环线高速168公里300米(弥勒东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马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66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玲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9888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68页、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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