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小学文化,昭阳区人,住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21时50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云C*****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洒渔-青岗岭**公里500米处时,与汪某某驾驶的渝B*****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0月23日经抽血送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8】(毒)鉴字第J16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马某某血祥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7. 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涛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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