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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徐水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口北侧路段时,追尾郑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9mg/100ml。经事故认定,马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郑某某陈述;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志伟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159********)现在取保候审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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