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Q****5的白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东四十条桥东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5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马某甲、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静
检察官助理:曹景丽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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