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84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0********,回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乡**村**号。1987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9月25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11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Q****8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路**号灯杆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京L****0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和车牌号为京N****9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于案发地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自动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网上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案车辆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证人秦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血液检测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响

检察官助理  阚 政

                           2020年8月20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