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院**号楼**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车牌号:京N****1)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镇**路**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马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秋杰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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