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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21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京N5****),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医院西门处时,被夜查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9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血样检材密封袋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甲、白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6.其它证明材料:查获马某某酒后驾车经过、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酒醒工作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询问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法律手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秋仙

检察官助理:杜春阳

2020922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八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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