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3********,回族,专科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市**街**委**组。2008年12月15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客车沿德惠市**路行驶,行至**门前处,与行人刘**相撞。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双方达成事故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的证言;
3.户籍证明、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洪丽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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