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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余市**镇**村。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2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去扶余市**街里办事,在**街里**检测线门口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已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晓磊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移送侦查卷宗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4. 视听光碟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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