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76********,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新G*****号两轮摩托车沿着高昌区**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和**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世磊
检察官助理:乃吉米丁·吾买尔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已取保候审,住高昌区**镇**村**组**号;
1. 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1. 起诉书8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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