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公诉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86*******,回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彭阳县**镇**街**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4月26日和2019年6月3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26日,自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9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宁D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固原市原州区南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宏浩天城售楼部门口处时,与对向被害人石某某驾驶的宁DS****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并拨打电话报警。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提取被告人马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GB19522-2010)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麻小平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954****。

2.侦查卷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