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72********,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住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2020年8月17日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20时16分,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J****5”号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驮载他人沿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津公路与龙顺道交口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引河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0.2mg/100ml,系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宝强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电话号码:1382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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