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0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87********,回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园**号楼**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路**园**号楼**号。2011年4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支队予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晚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8的黑色比亚迪牌小轿车,自本市南开区中石油桥附近出发,沿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奕聪花园小区东门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体育中心大队民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1.8mg/100m1,被告人马某某不配合民警工作被民警约束带至医院抽血。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华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送补查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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