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9时2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V号小型轿车沿怀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文萃北街交叉路口时,与同车道前方等待信号灯放行的张某某驾驶的宁A****7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驾驶宁A****V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后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民警查获。马某某归案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7毫升/100毫升。2019年10月12日,银川市物证鉴定所银公(物)鉴(理化)字【2019】1127号检验报告:从马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40mg/100ml。2019年10月25日,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第640105120190000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马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2019年10月23日依法对马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变更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多次传讯拒不到案。2019年12月25日,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对被告人马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拘留措施,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到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第一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饮酒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违法取保候审规定,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发生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逃逸,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马某某判处二个月零二十七天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移送起诉书十三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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