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5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5325311993********,哈尼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3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0时23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7****小型轿车在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江泰路2号与停在路边的粤T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浙B7V****小型轿车翻车、粤T7****小型轿车与停在路边的浙B1****小型轿车碰撞、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逃离现场,于同日1时37分许在长江新花园门口被民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马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21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三辆小型轿车车主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操

检察官助理:谢逸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