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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镇东村人,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电动轿车,沿景芝镇景酒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阳春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检验,马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罚金4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宝琴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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