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54********,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无为市陡沟镇刘东高村自然村村村通自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刘东行政村高村自然村路段处,与对向行驶的皖B****3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弃车离开现场,无为市公安局民警接到皖B****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陈某某报警后赴现场勘查,后在被告人马某某家中将被告人马某某查获。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3mg/100ml;事发时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的摩托车范畴。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陈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六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07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大正司鉴[2019]痕鉴字第3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明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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