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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淮南市谢家集区孙庙乡王集村道王集村村委会南侧100米处,碰撞到王某某停在路下的皖A*****号小型轿车,二车不同程度损坏。民警勘查现场时发现马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当日17时58分,在淮南市新华医院对马某某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2月26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4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学勇

2020年42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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