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9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07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3时2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无牌铲车,沿幸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幸福路与文圣街路口时,与牟帅达驾驶的鲁******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勘查事故民警发现马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3mg/100m。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伟利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