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现住山东省**市**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6时12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西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四路与菏泽路南200米处时,被在此处巡逻的黄河路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理。经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8.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古延光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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