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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巨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沪******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巨野县**镇**幼儿园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幼儿园门口处时,被巨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视频截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瑞芝

检察员任卫东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巨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0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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