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8〕8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1********,回族,山东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鲁******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曹县东环路由南向东转弯行驶至曹县盖世物流北门时,被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人数实载33人,超过该车核载人数(19人)14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运输旅客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8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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