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庄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在其朋友于某某家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超市门前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苏某某所有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6.8±4.5mg/100ml。马某某赔偿苏某某部分经济损失。
2020年7月21日,马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酌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 哲
检察官助理:苟金曼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66892****);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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