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镇**村,住**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8时2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莱芜区万福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街路口南10米处与前方顺行轿车追尾。交警接到报案后赶至现场勘验,将马某某带至济南市**医院提取静脉血,于次日送检。经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214.0±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询单、侦破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金国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56345****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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