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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山西省太原市**区**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Q广爵途乐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双塔南路**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君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3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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