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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现住盂县南娄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同朋友在盂县秀水镇藏山北路一饭店内吃饭、饮酒,期间马某某饮用约3两汾阳王白酒。约14时许,马某某驾驶晋C*****黑色吉利小型汽车驶往盂县秀水镇富和苑小区,当车行至秀水西街裕新苑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6月9日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5.66mg/100ml。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酒精测试单、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材料、涉案车辆照片、马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信息、晋C*****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信息、马某某个人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资质复印件、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我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建勇

检察官助理  王雁斌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盂县南娄镇某某村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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