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幢**室,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12分,被告人马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E96****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芳兴路进芳盈路南182米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弃车逃逸。当晚22时许,执勤民警在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3.7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惠兰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918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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