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05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3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清新区第三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某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赖某某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5.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资格已注销,驾驶公告牌照作废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以上两个月十日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远
附:
1.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本案卷宗两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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