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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时1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LY0****小型越野客车在途经惠阳区**镇**大道**红绿灯前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马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2.2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浩华

检察官助理:唐思玲

       2020年7月14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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