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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6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3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3时45分,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甘K****2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6.3mg/100ml。后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酒精含量结果为104.22mg/100ml。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马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判处,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春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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