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30日01时32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大道**跨线桥由东向西方向下桥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225.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昱入
附:
1.被告人现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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