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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80********,羌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号,住成都市高新区三环路南****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和同事在本市高新区交子大道一火锅店吃饭时饮酒。当晚22时许,马某某酒后驾驶川AD*****白色欧拉牌微型轿车搭载二人,从火锅店旁停车场出发,途中将两名同事送到家后,继续驾车沿本市高新区科园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22时56 分许,行驶至科园大道与高朋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马某某的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和提取血样的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138mg/100ml和153.4mg /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其血液乙醇浓度、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洁

二O二O年是四月二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131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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