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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4********,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号(乡村),现住址阜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阜康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7日0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甘河子镇新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家超市门口处,被巡逻执勤人员查获,后将被告人马某某带至阜康市甘河子镇天龙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依登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至阜康市**镇锦**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77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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