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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马某某,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华府****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姜冬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持C1证醉酒后驾驶苏J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东台市东台镇******华府出发,行驶至东台镇**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东台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送检,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0.7毫克。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提供的马某某的身份信息书证;

2.证人施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被告人马某某的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丽娟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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