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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CL****小型轿车,沿丰县凤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王路与卜新庄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mg/100mL血。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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