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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二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1时38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5号牌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月季街萃华园附近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马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84.8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9月8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被告人马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照片;

2.书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亲笔陈述;

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依据上述情节、结合本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如能缴纳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否则建议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对其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桂秋

检察官助理:苏小桐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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