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061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镇**村**巷**号,住沙湾县**小区**栋**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沙湾县**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被带至沙湾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新川、谷悦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沙湾县**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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