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20分,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任丘市大河路北马庄十字路口时,与刘某某驾驶冀******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事故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2.3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04-108号;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亚彬
检察官助理:谢 兵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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