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6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村,现住本村。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6时52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府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门口处,停车开始睡觉,后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宗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检验报告;
4书证:驾驶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威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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