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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2********,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住河间市**乡**村**号。2019年1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22时34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河间市**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49.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司鉴[2020]毒鉴字第2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应从重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军方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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