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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寨头乡,住灵寿********2009年6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2015年2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30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15时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兴阳线638公里700米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5.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其血液酒精含量、具有犯罪前科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丽红

2020年1127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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