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公刑诉〔2019〕65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栋**单元**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从中华北大街与北二环交口附近沿北二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党家庄大街与北二环西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 125.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宝莉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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