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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赵县赵元路北王里村西口处与刘某某驾驶的冀A*****重型自卸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负此事故同等任。经司法鉴定马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血样提取登记表;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锋

2020年4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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