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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01197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街**号**市场**栋**单元**室,现住辛集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时,与前方同向等红灯放行郭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1.6Omg/lOOmL。2019年12月9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赔偿协议,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辛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新跃

                                                 检察官助理:何  冠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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