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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冀RV****号小型轿车沿大香线由北向向南行驶,行至高速路口南侧变更车道时与顺行刘某甲驾驶的鲁NJ****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马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2.18mg/100ml,系醉酒。经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弘扬已赔偿刘勇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4、检验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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