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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冀J*****号面包车沿南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8KM+200M处时和对向席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对马某某抽血进行鉴定,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2.9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三大队调查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民事调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席某某、马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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