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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365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与温某某等人饮酒后于当晚23时02分许与刘某某发生言语纠纷并驾驶豫A*****号轻型栏板货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中牟县**村**路口处时追上刘某某等人后发生打架,被群众报案至中牟县公安局。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被告人马某某体内静脉血液血醇含量为210.8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程某某、温某某、刘某某、霍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4、辨认笔录;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724  

附件:

1.​ 被告人马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1.​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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