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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焦作市山阳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持A2驾驶证驾驶豫H8****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陟县龙源镇万花村路口处左转弯掉头时与由西向东马松柏驾驶的豫HK1389/豫H****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查获。经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马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16.49mg/100m1。

2.2020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HG****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陟县万花村路段时,与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豫H3****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查获。经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马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1.34mg/100m1。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平

                                         王  斌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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