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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6M****号小型轿车沿兰溪市**街道**村道路往浙江**食品有限公司行驶,行驶至该公司大门口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唐某某发生了冲突,唐某某随即报警,上华派出所民警处警时发现马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即通过110指令转交交警部门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了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22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兰溪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3月27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接警单详情、移交证明、查获经过、传唤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电子打印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通知家属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建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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