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现暂住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N3****小型轿车,在本县石浦镇沿兴港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兴港路国龙水产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马某某酒精含量为128 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2mg/100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及驾驶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4、现场查获及血样提取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苏麟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本县石浦镇****;
2、移送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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